近日,经济参考报《经参调查:一些药企经销商虚开发票形成非法利益链》一文引发了行业的广泛讨论。文章提到一些药品存在两套价格:即“底价”和“开票价”。药企以“开票价”将药品销售给经销商,随后经销商以较低价格将药品销售给医疗机构,交易完成后药企再将两者之间的差价返还给经销商,虚开发票“洗白”并“提现”,形成不法利益链。这一行为不仅推高了药品价格,还成为了商业贿赂的根源,严重扰乱了医药市场秩序。 本文认为,所谓的“底价高开”并非一定是药企与经销商联合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而是市场环境下企业为维持合理利润空间、激励渠道市场的一个合规举措。在当前医药产业面临大集采政策压力的背景下,企业通过“底价高开”这一模式来让利渠道,实际上是合理的市场行为,与“一药双价”所涉及的违法行为有所区别。为了进一步消除行业中的非法行为,企业应当建立合规的证据链,确保市场推广费用的透明与合规。而“底价高开”与国家的“四同”价格治理并不矛盾,恰当的区分两者的区别,避免盲目打压,有助于保护药品企业的市场活力,并促进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底价高开”是市场适应性行为 “底价高开”这一现象的核心,在于药品企业通过定价机制来合理分配渠道利润空间,以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在医疗行业中,药品生产企业的定价,往往会受到多个因素的影响,包括原材料成本、研发费用、生产规模、市场竞争力等。而在现今的市场环境中,尤其是在大集采政策的背景下,药品生产企业的定价空间被进一步压缩,这使得企业在定价策略上不得不进行一定的灵活调整。 1.1 大集采政策对药企定价的影响 近年来,国家药品集中采购(简称“大集采”)政策的推行,大幅降低了药品的市场价格,旨在让人民群众享受更加实惠的药品价格,减轻医疗负担。然而,这一政策的推行虽然在短期内有效压低了药品价格,但也对药品企业的盈利空间造成了严重压力,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和创新药品企业。为了应对这一压力,药品企业通常采取“底价高开”的定价策略,将部分利润让渡给渠道商,形成市场调节和利益分配的机制。 1.2 渠道商的利润空间 药品经销商在整个药品销售链条中,承担着产品流通、市场推广、库存管理等重要职能。由于集采政策压缩了药品的单品售价,经销商的利润空间受到挤压,往往不得不通过“开票价”与“底价”之间的差价来获得足够的收益。而“底价高开”模式,实际上是药企将一部分利润提前让渡给了渠道商,通过这种机制保证了渠道商在低价药品环境下的生存空间,从而确保药品能够顺利进入医疗机构并最终实现销售。 1.3 合规证据链的构建 为了避免“底价高开”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虚开发票等非法操作,企业应当在此过程中建立合规的证据链。具体而言,药企应确保药品的交易合同、费用项目、发票、付款凭证等均真实并 符合税务和商业法律法规要求。通过对市场推广费用和销售折扣进行合规审核和透明化管理,企业可以有效防止“带金销售”等不当行为,从根本上杜绝违法风险。 二、“底价高开”与“一药双价”的本质区别 在讨论“底价高开”与“四同”价格治理时,首先需要明确“底价高开”与“一药双价”之间的本质区别。尽管两者在表面上可能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其核心逻辑和影响却截然不同。 2.1 “一药双价”与不公平竞争 “一药双价”通常指的是同一款药品在不同的地区或渠道定价存在差异,尤其是通过虚高价格或人为设置多层次价格差进行市场操控。例如,某药品在一线城市的医院售价可能比在基层医院或其他地区的售价要高。这种不合理的定价方式显然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违反了国家的价格治理政策。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和相关文件,药品价格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通过不正当手段形成价格差异。国家推出的“四同”(通用名、厂牌、剂型、规格均相同的药品)价格治理政策,明确要求药品在不同地区、不同渠道的价格必须一致,避免地区性、渠道性价格歧视,确保所有患者能够以公平的价格获得药品。 2.2 “底价高开”并非“一药双价” 与“一药双价”不同,企业通过“底价高开”调节药品销售价格,是企业基于市场竞争和渠道需求的合理定价行为。药企通过高开低走的方式将利润空间让渡给经销商,并非在同一渠道或地区内人为设置不同的价格。其目的在于激励渠道商进行市场推广,提高市场占有率,同时确保药品能够顺利流通至终端市场,而不是通过虚高价格获取不正当利润。 2.3 “底价高开”与“四同”价格政策的兼容性 国家的“四同”价格治理政策并不反对企业通过“底价高开”这一合理的市场行为来分配利润,而是着重关注如何杜绝因价格差异带来的不公平竞争和价格操控问题。通过政策监管,确保药品在不同地区、不同渠道的销售价格不出现人为的高低差异,保证药品价格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对于药企来说,在保证“四同”价格政策的前提下,采取“底价高开”模式来合理分配利润,并不违反国家的价格治理要求。反而,它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激励渠道商进行积极推广,推动药品的普及和市场份额的增长。 三、政策背景下的药企生存与发展 3.1 大集采背景下的企业压力 在“大集采”政策的压力下,药企面临着较大的价格压缩和利润下降的风险。为了维持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企业需要寻找到能够保证市场竞争力同时又不违反政策法规的合理定价方式。通过“底价高开”模式,药企能够在集采带来的价格压力下,为渠道商提供更高的利润空间,确保渠道商的积极性,从而推动药品的销售和市场份额的提升。 3.2 国家政策的支持与药企创新 “底价高开”模式并不是唯一的药品定价方式,企业可以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灵活调整价格策略。在健康中国战略的背景下,国家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市场创新,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因此,药品企业在实施合规定价策略的同时,也应通过加强研发创新、提升产品附加值等措施来应对价格压力,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 3.3 强化合规管理与产业健康发展 在药品价格治理的过程中,药企应当树立合规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建立透明的价格审核机制,确保所有交易环节的合规性。同时,政府应加强对市场的监管,打击虚假发票、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保护企业合法利益,促进医药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四、结语 总的来说,药企通过“底价高开”调节市场渠道利润的方式,是在当前市场环境下应对价格压力和渠道需求的合理行为。与“一药双价”所涉及的违法行为有本质区别,药企应当加强合规管理,确保所有市场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同时,“底价高开”与“四同”价格治理政策并不矛盾,恰当的理解和区分两者的关系,有助于保护药企的市场活力,推动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在加强医疗反腐和推进医疗行业合规性的过程中,不能因为个别不法行为而全盘否定合理的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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