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部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政策措施,根据国家医保局等17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将部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将“取卵术”等8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照乙类管理,参保人员全省统一乙类先行自付比例为20%。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相关费用,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不设基金起付标准,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别按75%、65%报销,报销额度一并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计算。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个人自付费用不列入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费用范围。服务项目所列价格为基金最高支付标准,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价格低于基金最高支付标准的,以实际收费价格作为基金支付标准。属于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相关政策予以支付。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医保基金及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人类辅助生殖相关技术规范为参保人员提供辅助生殖服务。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加强费用审核和数据监测,强化运行分析、做好基金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有效使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本通知自2024年9月15日起执行,国家有新政策的,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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