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卫健委印发《上海市护士区域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旨在为进一步引导护士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提高优质护理资源的可及性,该办法自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14日。
管理办法明确了区域注册定义,护士执业注册地点为上海市,执业注册的机构为本市医疗卫生机构。护士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可申请在本市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办理多机构执业备案,从事护理执业活动。
同时规定,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护士,应当确定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发放备案凭证的卫生健康部门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发放备案凭证的卫生健康部门分别申请备案,申请时应当注明拟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称以及备案期限。护士只有一个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在办理备案方面,办法规定,护士可通过国家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个人端或登录“中国上海”办理多机构备案或取消多机构备案,经拟备案或者取消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后,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发放备案凭证的卫生健康部门提出备案或取消备案。当护士变更主要执业机构时,其原有的多机构备案信息自动失效。
附1:《上海市护士区域注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制定《上海市护士区域注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引导护士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提高优质护理资源的可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护士区域注册定义
护士执业注册地点为上海市,执业注册的机构为本市医疗卫生机构。护士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可申请在本市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办理多机构执业备案,从事护理执业活动。
三、护士多机构备案流程
护士可通过国家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个人端或登录“中国上海”办理多机构备案或取消多机构备案,经拟备案或者取消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后,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发放备案凭证的卫生健康部门提出备案或取消备案。
当护士变更主要执业机构时,其原有的多机构备案信息自动失效。
四、护士区域注册相关管理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护士岗位管理制度,通过合同、协议等形式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和护士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强化对护士依法规范执业的管理,提升护士依法执业意识,确保护理质量和安全。
护士应当根据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合同、协议,履行相关义务,接受医疗卫生机构日常管理,严格按照护理诊疗技术规范开展护理执业活动。
五、不需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多机构备案的情形
护士承担经注册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的义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的医疗卫生机构内执业,以及从事执业机构派出的上门护理服务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等手续。
六、《上海市护士区域注册管理办法》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14日。
附2:上海市护士区域注册管理办法
上海市护士区域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引导护士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提高优质护理资源的可及性。根据《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域注册定义)
护士执业注册地点为上海市,执业注册的机构为本市医疗卫生机构。护士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可申请在本市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办理多机构执业备案,从事护理执业活动。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卫生健康部门主管全市护士区域注册管理工作以及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由市卫生健康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的区域注册管理工作及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由区卫生健康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发放备案凭证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的区域注册管理工作及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落实对执业注册以及多机构备案在本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注册管理
第四条(主要执业机构)
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护士,应当确定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发放备案凭证的卫生健康部门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发放备案凭证的卫生健康部门分别申请备案,申请时应当注明拟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称以及备案期限。
护士只有一个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第五条(多机构备案流程)
护士可通过国家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个人端或登录“中国上海”办理多机构备案或取消多机构备案,经拟备案或者取消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后,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发放备案凭证的卫生健康部门提出备案或取消备案。
当护士变更主要执业机构时,其原有的多机构备案信息自动失效。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主体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护士岗位管理制度,通过合同、协议等形式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和护士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强化对护士依法规范执业的管理,提升护士依法执业意识,确保护理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护士自我管理)
护士应当根据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合同、协议,履行相关义务,接受医疗卫生机构日常管理,严格按照护理诊疗技术规范开展护理执业活动。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执行)
被处以吊销执业证书或暂停执业行政处罚的护士,在吊销执业证书或暂停执业期间内,应当停止在主要执业以及多机构备案的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执业活动。
第九条(不需变更执业注册、多机构备案的情形)
护士承担经注册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的义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的医疗卫生机构内执业,以及从事执业机构派出的上门护理服务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等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其他)
护士执业注册、依法规范执业等其他管理要求,按照《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执行。
第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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