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家医保局、人社部、卫健委和药监局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药品追溯码在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领域采集应用的通知》,文件明确,2025年7月1日起,销售环节按要求扫码后方可进行医保基金结算,对此前已采购的无追溯码药品,列入“无码库”管理,暂可进行医保结算。

2026年1月1日起,所有医药机构都要实现药品追溯码全量采集上传。零售药店要在顾客购药小票上显示药品追溯码信息。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以下简称工伤医疗(康复)协议机构〕要加快推进药品追溯码采集应用。

通知不仅对医院和药店提出了“扫码”的要求,对于药企来说,要实现药品带码挂网、代码投标和带码销售要求。

通知表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院内制剂等除外)要全部带码。申请新增纳入目录的药品,企业应承诺按照药品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和信息化标准要求申请追溯码,并承诺于药品正式商业上市时实现带码销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含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的境内责任人)申请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时,要带码挂网。参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含协议期满接续采购)时,要带码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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