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规范中药配方颗粒支付管理,青海省医疗保障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91日起,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满足青海省参保群众用药需求。


《通知》明确,经省药监部门备案同意,取得国家医保中药配方颗粒编码,将与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相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通知》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实行通用名管理。参与集中带量采购的中药配方颗粒,以中选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未参与集中带量采购的中药配方颗粒,以挂网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结算时,个人先行自付20%,再按医保乙类药品支付政策执行。

《通知》要求,定点医疗机构不得采购未在青海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的产品。公立医疗机构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中药配方颗粒,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同时,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应合理确定中药配方颗粒销售价格,加价率严格控制在实际购进价格的25%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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