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再度点名医生讲课费问题,行业学术活动进一步规范化、专业化。
01
医生收受讲课费
20分钟授课获千元报酬
近日,中纪委发布标题为《一起学审理丨违规收受讲课费行为如何认定》的解读视频,视频讲述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主任、副主任医师张某某未报批私自接受多家药企邀请开展无实质学术内容的讲课、收取十余万元超标准费用的案例。
根据中纪委视频,2021年8月至2023年4月,张某某在担任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主任副主任医师期间,负责门诊管理临床治疗等工作。当地一家医药公司地区医药信息沟通经理王某,多次以交流本公司药品临床效果与同行分享病例等理由,邀请张某某参加其公司组织的学术交流会议,并签订专家劳务协议。
张某某未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报批,私自接受王某的邀请,多次参与讲课,授课内容多由医药公司提供,主要为基础临床知识,病例分享以及医药公司的药品使用、疗效等相关内容。
每次授课都安排在午餐前后或下班后半小时内,时长仅为20~30分钟,授课对象为本门诊部或其他基层卫生服务中心的医务人员。每次授课后,该医药公司均以讲课费、劳务费名义支付1000元到2000元不等的费用,累计给予张某某3万余元。
经查,张某某以同样方式还接受了另外5家医药公司的邀请,累计参加70余次讲课活动,收取医药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经研究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应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变相收礼行为认定。
02
定性变相受礼
五大核心判断标准
讲课费是指支付方聘请专家讲课所支付的费用。合理合规的医药行业的学术交流,是推动医药技术进步、提升临床诊疗水平的重要途径,国家是鼓励和支持的。但在部分医疗行业活动中,讲课费一直存在模糊地带,极易滋生医疗腐败行为。
对于变相受礼行为的定性,中纪委视频指出五大核心判断依据:
此外,对于讲课费的行为认定,还应准确区分受礼行为与受贿行为,判断是否属于权钱交易。应着重考虑两方面:一是看有无具体的请托事项,二是看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
中纪委视频指出,考虑到当前药品采购为集采模式,张某某本人也非该基层卫生服务中心药事组成员在,药品进入采购等方面无职权便利,无法对王某及其公司形成明显的职权制约关系,也未见其利用本人或门诊部人员的处方权,加大对相关药品的用量。
而王某的职责主要是药品售后的市场维护,未对张某某提出明确的请托事项,也无证据证实张某为王某及其公司谋取利益,所以张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变相受礼行为。
03
讲课费、咨询费被频繁点名
医疗腐败“隐形行为”曝光
医药学术交流的初心是推动行业发展,讲课费本质上是对医疗专业人士劳动的合理回报。但在被曝光的医疗腐败行为中,部分所谓的讲课费、咨询费已成为利益输送的遮羞布,成为一门“生意经”。
近日,中纪委发布的《深化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文章中,重点提到“严查借学术会议之名行受贿行贿之实、以专家研讨为由搞变相利益输送等问题,净化医药领域学术生态”。
关于讲课费问题以及医药行业学术会议不合规问题,中纪委曾多次连续发文点名。
去年8月,中纪委官网发布《纪法百科丨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以讲课费等名义变相送礼》,提出送礼手段升级、花样翻新,隐形变异行为潜滋暗长,其中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名义变相送礼、拉关系比较典型。
医疗领域专业壁垒高,公职人员的专业话语权与企业利益深度关联,部分企业通过“小额多次”的讲课费进行情感投资、利益铺垫,将利益输送隐藏在“学术交流”的外衣下,成为变相送礼的常见手段。
去年10月,四川省纪委监委发布《蜀地清风| “讲课费”背后的“生意经”》,以漫画形式披露,某县人民医院内科主任张某,在一年内收了AA医药公司10多笔备注有“讲课费”“咨询费”的转账,医院内科经常使用该公司的某类药品,怀疑其中有猫腻。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培训内容空泛、培训时长造假、科研协作不实。
最终,张某因违规收受他人财物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2万余元被收缴。
值得注意的是,讲课费并非禁止,而是向合规化发展,在合规范围内领取合理的报酬无可厚非。
针对讲课费问题,建立严密、完善的管理机制以及配套监管措施,才能让专业授课、学术交流回归专业合规的本质。
如贵州卫健委曾发布《贵州省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参加学术活动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提出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参加学术活动实行全流程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应对从业人员参与学术活动进行审批,审批内容包括举办学术活动方资质、学术活动的专业性及学术价值、从业人员参与资格、参与必要性等。
在制度、监督、行业多方协同发力下,讲课费的合规边界被逐渐厘清,合理的劳务报酬正在得到保护,以讲课费为幌子的利益输送也将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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