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社〔202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医药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7号)有关要求,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中《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项目代码:10000015Z155080000004,见附件1)预算指标,用于支持你省中医药事业传承创新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收入请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0卫生健康支出”中医药有关支出科目。 二、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财政部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省级财政部门应在接到中央直达资金指标发文后21日内制定直达资金分配方案,并向财政部备案。 三、你省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可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或在预算指标文件中与非直达资金预算指标分别列示,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分别下达,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对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地方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四、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并使用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促进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省区域绩效目标(见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同时,请将你省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市县确定的绩效目标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及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你省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国家中医药局会同财政部对考核结果进行检查。考核结果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挂钩。 附件: 1. 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分配表 2.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区域绩效目标表(分发地方)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局 2023年4月11日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下达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部分)预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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