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分类问题
在《党纪处分条例》中,没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这一违纪类别。为突出重点,推动各级党组织驰而不息抓落实,在纪检监察文书中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单列为一个违纪类别。
中央纪委定期公布的《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汇总表》明确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主要类型。从2013年到现在调整了几次,最近一次是在2019年12月做出较大调整,将问题类型明确为“两大类”“16小类”(见下表)。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类型 | |
第一大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 |
1.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者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造成严重后果 | |
2.在履职尽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严重影响高质量发展 | |
3.在联系服务群众中消极应付、冷硬横推、效率低下,损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 | |
4.文山会海反弹回潮,文风会风不实不正,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频、过度留痕,给基层造成严重负担 | |
其他 | |
第二大类: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 | |
5.违规收送名贵特产和礼品礼金 | 违规收送名贵特产类礼品 |
违规收送礼金与其他礼品 | |
6.违规吃喝 | 违规公款吃喝 |
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等宴请 | |
7.违规操办婚丧喜庆 | |
8.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 | |
9.公款旅游以及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等旅游活动安排 | |
其他 | 10.违规配备使用公车 |
11.楼堂馆所问题 | |
12.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 | |
13.组织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 | |
14.接受或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健身娱乐等活动 | |
15.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 |
16.领导干部住房违规 |
二、关于性质认定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一般属于违反工作纪律、群众纪律或廉洁纪律性质,也可能违反政治纪律等其他纪律。具体性质和处分条款需根据被审查人的具体行为和党纪规定作出认定。
三、关于条款适用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行为,并不是直接依据中央八项规定作出定性处理,除《党纪处分条例》第132条列举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情形外,其他适用《党纪处分条例》分则对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处分。
四、关于政策界限
以2012年12月4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央八项规定为时间节点,相关违纪行为发生在2012年12月4日以后的,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认定,违纪行为发生在2012年12月4日之前的,按六大纪律认定。
对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前后持续存在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的行为,发生在2012年12月4日以前的,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发生在2012年12月4日以后的,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注:2022年11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党的二十大部署要求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化纠治“四风”工作的意见》)
五、关于文书表述
在纪检监察文书“主要违纪事实”中,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单列,表述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之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之前。
如果将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等问题认定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应该在纪检监察文书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中予以单列表述。如果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则不宜重复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但在汇总“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统计数据时,仍应纳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予以统计。
六、关于适用范围
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也能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同样行使党和国家赋予的公权力,代表党和国家形象。从党管干部的角度出发,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也应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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