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为行业关注的《药师法》,最近新进展来了:列为今年预备审议项目。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明确提出将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提出的目标任务,深入分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立法需求,坚持突出重点、急用先行,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更好服务保障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


其中,在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方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社会救助法草案。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药师法草案、医疗保障法草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预备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管理条例,预备修订城市供水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反兴奋剂条例。


《药师法》事关药师的责、权、利,缺少这部法律的界定,将使药师对人民群众安全用药的保障难以充分发挥。此,药店行业行业多次呼吁,尽快出台《药师法》!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老百姓大药房董事长谢子龙为药店行业发声,呼吁尽快出台《药师法》。

他建议,构建国家统一药师管理体系,对药师进行科学有效管理,强化并规范药师的培训考核与继续教育,明确药师实施药学服务的标准等内容;通过药师立法,不断提升我国药事服务能力与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健康服务。

一、构建中国药师管理体系 

现阶段,我国药师队伍分为职称药师和执业药师两大类,主管部门分别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双轨制下的药师行业,存在准入门槛不同、互相之间不能流动等显著弊端。执业药师在医院注册率偏低,而医疗机构的技术职称资格药师也不具备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工作的资质,导致相互之间不能流动,无法有效盘活存量资源。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上位法并未就职称药师和执业药师这两类药师的配备做出明确规定,造成药师管理形成“上位法模糊,下位法冲突”的局面。建议按照国际惯例结合中国实际,通过药师立法,建立中国唯一的药师管理体系,构建一元化的药师管理制度。

二、理顺药师管理体制,形成有利于药师队伍规模扩大、素质提高、人才有序流动的科学管理体系

建议制定统一的药师管理制度,明确药师的业务范围和权利、义务,清晰界定其法律责任:其一,制定统一的药师准入制度,在药师执业资格准入方面,建立起全国统一的药师资格考试制度;其二,实行分级定标管理,统一药师等级评定标准,明确药师惩罚及退出机制;其三,分类注册管理,根据执业领域的不同,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师与注册在社会药房及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药师实行分类管理;其四,建立转换机制,鼓励不同执业领域的药师有序流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与医药分家背景下,引导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师在药品流通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发挥药学服务作用,进一步扩大“安全用药”的执业范围。

三、强化并规范药师的培训考核与继续教育,不断提升其药事服务能力

国际上药师的管理中特别强调培训考核与继续教育,以保持和不断提升药师队伍的业务水平。我国大部分药师来源于传统药学专业的毕业生,建议在药师执业准入后,按照执业标准定期进行培训与考核,同时持续加强其继续教育,着重补充医学课程体系,通过改善执业药师的知识结构,充分发挥其药事服务作用。

四、明确药师实施药学服务的标准,加强执业监管 

药事服务的目的在于实现改善患者生活质量的既定结果,这些结果包括:治愈疾病、消除或减轻症状、阻止或延缓疾病进程、防止疾病或症状发生。药事是一种过程,药师通过与患者和其他专业人员合作,设计治疗计划,其执行和监测将会对患者产生特殊的治疗效果,它包括三种功能:发现潜在的或实际存在的用药问题、解决实际发生的用药问题、防止潜在的用药问题发生。

五、建议明确药师合理处方权,提高合理用药水平,更好保障公众健康

药师作用的充分发挥,不应仅仅停留在审核、调剂处方的初级层面,更要赋予药师合理的处方权。

其一,明确药师督促修改处方的权利,重点对处方的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进行审核,对于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等,药师在与医师沟通的基础上可督促其进行修改,确保实现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用药。

其二,明确药师参与疾病诊断,提供治疗建议的权利,在疑难复杂疾病多学科诊疗过程中,充分发挥用药监测与评估以及用药教育等作用,指导精准用药。

六、通过药师立法,引导我国药学教育体制的调整

美国药学教育的最大特点就是职业化,其药师的培养是6年大学教育加2年临床实践培训,毕业后授予Pharm.D,经过40多年的发展,已形成比较成熟的药学服务型人才培养体系,Pharm.D 现在是美国唯一的执业准入学位。英国从2000年开始设立M. Pharm.作为专业的药学学位,只有获得M. Pharm.学位的学生才能报考执业药师。

我国传统药学教育注重“以药物为中心”,以生产、研究型人才的培养为主要目标,药学专业设置上呈现出专业多、划分细、口径窄的特点,易造成学生知识面不宽、适应能力不强且缺乏人文素养和创新精神等问题。通过药师立法,确立药师群体的法律地位,明确其能力素质要求,引导我国药学教育向着创新性、实践性、多元化方向发展,从根源上保障药师队伍质量。

七、通过药师立法,引导“互联网+药事服务”模式良性发展

建议在开展互联网远程诊疗或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要充分发挥药师的主体作用,积极提供在线药学咨询、指导患者合理用药、用药知识宣教等“互联网+药事服务”。

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如实行“七统一管理”(统一品牌标示管理、统一药品质量管理、统一采购管理、统一配送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网络信息管理、统一服务质量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运用“互联网+”开展药师远程审方,对其所属门店开展处方审核和合理用药指导工作。保障和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不断强化电子处方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引导“互联网+药事服务”良性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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