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南知识产权、长沙中院

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湘雅医院起诉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被告向湘雅医院赔偿1000万元。



案情概述:1998年,湘雅医院通过核准注册取得第1149766号“湘雅”图文商标,并于2012年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9年,该院又获准注册第26174983号“湘雅”商标。这两项商标的核准使用范围均涵盖医院、理疗、医疗辅助及医药咨询等服务。 


湘某健康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23日,其分公司湘某健康某西分公司成立于2020年5月11日,两家企业均以“湘雅”作为企业字号,主营健康管理业务。在经营场所、日常活动及网站、APP、公众号等平台上,它们大量突出使用“湘雅健康”“湘雅健康管理服务中心”等包含“湘雅”字样的标识。 


湘雅医院指控两公司在营业场所和相关网络平台显著使用含“湘雅”文字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其企业名称使用“湘雅”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湘雅医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湘某健康公司及其分公司的服务内容与湘雅医院商标核定类别相同。经过湘雅医院近百年的经营推广,“湘雅”二字已在全国范围内与医院紧密关联,涉案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两公司未经许可,在相同服务上突出使用与权利商标近似的标识,易引发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其企业名称完整包含“湘雅”商标及字号,易导致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遂判决两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湘雅医院1000万元。 


湘某健康公司及其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判决不仅是对“湘雅”这一高知名度商标专用权的刚性维护,更以司法实践强化了医药领域商标权益的保护边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核心知识产权与品牌价值的集中体现,其专用权的有效保障是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湖南法院通过本案清晰传递了对商标侵权行为“零容忍”的司法立场,既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医药行业规范使用商标、规避侵权风险提供了明确指引,以法治力量护航三湘医药产业在品牌创新与保护的良性循环中迈向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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