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院刑事判决书摘录)


202412月,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刘某红犯受贿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红利用担任鞍山市双山医院及鞍山市中心医院立山院区药剂科主任职务上的便利,在釆购药品、增加釆购业务量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在其位于中心医院立山院区门诊楼药剂科的办公室内,多次收受某甲公司代理商陆某、某乙公司业务员张某等15人所送共计116.24万元。


(一)收受某甲公司代理商陆某药品回扣51.6万元。被告人刘某红利用担任药剂科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陆某请托,为陆某代理的中药颗粒增加业务量及提高采购价格提供帮助,并每月在其办公室内,收受陆某所送药品回扣款,共计51.6万元。


(二)收受医药代表李某20万元。被告人刘某红利用其担任药剂科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李某请托,为李某代理的某品牌血塞通(冻干)公司生产的小牛血去蛋白提取物注射液进入医院销售及奥硝唑氯化钠注射液在釆购系统内进行厂家更名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每月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李某所送钱款,共计20万元。


(三)收受某乙公司业务员张某14.34万元。被告人刘某红利用其担任药剂科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张某请托,以召开药事委员会会议及在院药品采购系统中提起三级审批的方式,将医院原本釆购某甲公司合欢花颗粒,改为釆购某乙公司的产品。刘某红每月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张某所送回扣款,共计14.34万元。


(四)收受辽宁医药有限公司业务员黄某10.2万元。被告人刘某红利用其担任药剂科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黄某的请托,为黄某代理的药品协调业务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每月在其办公室内,收受黄某所送钱款,共计10.2万元。


(五)收受沈阳医药有限公司配送员薛某4.9万元。被告人刘某红利用其担任药剂科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薛某请托,采购薛某配送的注射用法莫替丁、注射用盐酸氨溴索等药品,并在其办公室内,先后13次收受薛某所送钱款,共计4.9万元。


(六)收受常州制药有限公司业务员武某4.1万元。被告人刘某红利用其担任药剂科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武某请托,在药品釆购、入库等方面为武某提供帮助,并在其办公室内,每月收受武某所送1000元,共计4.1万元。其中,刘某红接受武某请托,在恢复采购其代理的某品牌参芎葡萄糖注射液方面提供帮助,收受武某所送5000元。


(七)收受鞍山公司业务经理于某2万元。被告人刘某红利用其担任药剂科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于某请托,采购于某推荐的注射用泮托拉唑钠药品,以及帮助协调日常配送药品业务,并在其办公室内,先后多次收受于所送钱款,共计2万元。


八)收受医药代表刘某2万元。被告人刘某红利用其担任药剂科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刘某请托,在药品釆购等方面为刘某提供帮助,并在其办公室内,先后6次收受刘某所送钱款,共计2万元。


九)收受内蒙古公司业务员王2万元。被告人刘某红利用其担任药剂科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王请托,为王销售的康复新液药品在医院顺利销售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在其办公室内,先后10次收受王所送钱款,共计2万元。


(十)收受鞍山市医药公司业务员曲某1.4万元被告人刘某红利用其担任药剂科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曲某请托,在协调药品入库验收、调换药品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在其办公室内,先后7次收受曲某所送钱款,共计1.4万元。


(十一)收受销售头孢替安药品的医药代表于某1.2万元。被告人刘某红利用其担任药剂科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于某请托,在注射用盐酸头孢替安药品顺利销售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在其办公室内,先后6次收受于某所送钱款,共计1.2万元。


(十二)收受鞍山市瑞达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于某0.7万元。被告人刘某红利用其担任药剂科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于某请托,通过双山医院HIS系统为于某销售的10%葡萄糖注射液在双山医院延续销售以及日常药品釆购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在其办公室内,先后7次收受于某所送钱款共计0.7万元。


(十三)收受贵州制药公司业务员张某0.6万元。被告人刘某红利用其担任药剂科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张某请托,为保证贵州制药公司生产的银杏达莫注射液在医院充足供应,排除采购其他同类竞争产品方面提供帮助。刘某红先后两次在其办公室,收受张某所送钱款,共计0.6万元。


(十四)收受北京药业公司业务员张某0.6万元。刘某红利用其担任药剂科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张某请托,持续采购张某代理的阿托伐他汀钙片以及在调配、退还药品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在其办公室内,先后6次收受张某所送钱款,共计0.6万元。


十五)收受医药代表刘0.6万元。被告人刘某红利用其担任药剂科主任的职务便利,接受刘请托,为刘代理的谷胱甘肽钠等药品进入医院销售等方面提供帮助,并在办公室内,先后6次收受于某所送钱款,共计0.6万元。


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红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某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已缴纳)。另查,在被调查期间,被告人刘某红家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48.31万元(包括涉案款116.24万及其他款项)。


医药购销行贿本质上是通过给予不正当利益买断处方权,干扰正常诊疗秩序,使得医药产品销售从实际临床价值转向高返点和高回扣。司法机关已经对行贿案件作出处罚,但案件暴露出的价格虚高空间依旧存在,如不加以处置,虚高价格将持续侵害患者和医保基金合法权益。国家医保局于2020年建立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对法院判决、有关部门查处的医药购销行贿、带金销售等问题突出的企业开展失信评级,并采取限制挂网、配送等约束措施。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指导地方医保局依规做好失信评级,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失信行为采取相关约束措施,更好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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