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河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的通知》((豫医保办〔 2024〕47 号))、《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豫医保办〔2024〕49号)。优化我省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审核流程、完善申报资料、简化审核流程等,并对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一步明确。

豫医保办〔 2024〕47 号文指出,医疗机构申报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经卫生健康部门对项目技术的创新性、规范性、是否主要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等进行把关,并出具评定意见后,向所属省辖市级及以上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

符合《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医保〔2019〕3号)中规定的B类项目,在试行期间有条件有需要开展的三级医疗机构,可按程序向省医疗保障局申请追加试行。

医疗机构申报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仅涉及医保支付政策调整的,由医疗机构直接向所属省辖市级及以上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

省辖市级及以上医疗保障局随时受理医疗机构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省辖市级医疗保障局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省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局原则上每半年集中审核论证一次。

豫医保办〔2024〕49号明确:

一、对医疗机构申报的“肠套叠充气造影及整复”等17个不涉及新增除外内容、不涉及价格调整的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通过修订我省现行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一步提升现有价格项目对医疗技术的兼容性(见附件1)。

二、对医疗机构申报的“经内镜上消化道支架置换术”等8个可直接参照现行项目收费的,明确兼容意见,拓宽项目收费场景(见附件2)。

三、对监管部门和医疗机构反映较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与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的关系”等12个价格项目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政策边界,促进规范执行(见附件3)。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委《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72号)、《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发价改调〔2022〕612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优化我省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审核流程,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化申报流程
(一)医疗机构申报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经卫生健康部门对项目技术的创新性、规范性、是否主要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等进行把关,并出具评定意见后,向所属省辖市级及以上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
(二)符合《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医保〔2019〕3号)中规定的B类项目,在试行期间有条件有需要开展的三级医疗机构,可按程序向省医疗保障局申请追加试行。
(三)医疗机构申报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仅涉及医保支付政策调整的,由医疗机构直接向所属省辖市级及以上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
二、完善申报资料
医疗机构申报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通过医保信息平台提交以下材料(电子邮箱同时报送),并均须申报医疗机构加盖公章:
(一)《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资料》《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成本测算表》《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政策申报表》《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承诺书》《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汇总表》;
(二)卫生健康部门评定意见,属于限制类医疗技术的,须提供相应卫生健康部门同意备案的材料;
(三)医疗机构价格管理部门审核论证同意材料及伦理审查结论;
(四)涉及仪器、设备、体外诊断试剂、耗材等医疗器械的,应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说明书和医疗机构采购发票等复印件(无实际采购的须附正式说明,并提供全国最低销售价发票复印件,进口设备耗材同时提供报关单);
(五)申报项目满足以下条件的,附相关证明材料:
1.在国际/国内公开发表的临床指南、专家共识或其他临床应用资料;
2.外省(市)已公布项目或价格的,提供外省文件或审定情况。
三、简化审核流程
(一)省辖市级及以上医疗保障局以卫生健康部门准许应用并明确技术规范的医疗服务作为受理审核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具体范围。凡不在技术规范内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审核。
(二)省辖市级及以上医疗保障局随时受理医疗机构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省辖市级医疗保障局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省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局原则上每半年集中审核论证一次。
(三)医疗机构申报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属于对项目名称、内涵、计价说明等要素进行再确认,不涉及价格水平或收费方式调整的,以及属于改良创新、拓展应用,申报执行现有项目价格,不增加患者医疗服务和耗材费用负担的,省医疗保障局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有关要求,通过政策解释、修订项目等形式,以现有价格项目兼容的方式简化程序,快速回应医疗机构正当的收费需求。
(四)完善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绿色通道,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实行随报随审:
1.列入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或者重点研发计划的创新成果,转化为诊疗服务后有重大临床价值、可提高我省学科地位的;
2.优化重大疾病、罕见病诊疗方案或填补诊疗手段空白的;
3.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从输出医院重点引进的医疗服务,本地无相应价格项目的;
4.配合落实国家和省重点改革和创新有关任务,并在相关政策已经明确的;
5.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我省规范性文件规定有必要优先审核的。
(五)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涉及设备、医用耗材价格过高的,省医疗保障局对项目价格预期、成本构成等信息进行公示,公开向社会征求项目创新性、经济性意见建议。
(六)省医疗保障局根据管理需要,适时对现行全省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名称、内涵、编码、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医保支付类别、省直职工首自付比例、备注等要素进行修订。
(七)省医疗保障局将通过审核论证的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向国家医疗保障局报送,接受国家医疗保障局业务指导,对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建议修改完善。
四、规范项目管理
为严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工作,提高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质量,强化医疗机构主体责任,省医疗保障局对医疗机构申报项目情况定期梳理汇总,对存在的问题严肃处理。
(一)因申报资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被省辖市级及以上医疗保障局审核退回的,相关项目申报医疗机构当年度不得再次申报。
(二)医疗机构申报质量不高,资料完整性审核通过率低于80%,或在项目申报中提供虚假材料的,约谈医疗机构相关负责人,并取消次年度申报资格。
(三)两次申报未通过的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原则上两年内不再受理审核。
(四)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正式立项后,未按承诺如期开展的,取消相关医疗机构次年度申报资格。
(五)B类项目试行期间未开展,或者虽开展但转归论证未通过的,由省医疗保障局发文取消该项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事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资料
2.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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