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医药领域经营秩序提醒告诫函》(以下简称《告诫函》),针对各级医疗机构、药品经营者提出八禁止


八禁止包括:

一、禁止医药企业借助科研合作、学术推广等形式捆绑销售药品耗材等行为;

二、禁止以赞助科研经费、学术会议费、会诊费等名义进行不法利益输送的行为;

三、禁止在医药购销环节给付医院工作人员回扣实施商业贿赂等行为;

四、禁止医疗机构违规收费、变相提价、分解项目重复收取医用耗材费用、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耗材或药品费用等行为;

五、禁止不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六、禁止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绕乱市场秩序,推动医药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七、禁止相互串通,操作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禁止发布医疗药品虚假违法广告。根据《告诫函》,要求经营者对照提醒告诫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落实整改,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改正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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