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卫健委官网发布消息,为做好该省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对《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版《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显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优化配置医疗资源,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按规定落实政府对公立医疗机构的投入政策,保障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建设和运行发展,严禁公立医院违规举债建设,严禁各级政府利用公立医院资产抵押融资。

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医疗机构。

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保基金实行院长负责制,应当设置基本医疗保障管理部门,配备管理人员,履行医疗保障服务协议,遵循基本医疗保障结算程序,使用由财政和税务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或者发票,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诊治资料及账目清单,禁止伪造医疗保障费用结算单据、发票和报表。

在旧版的管理条例中规定,“社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其他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医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本次修订后拟调整为“社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规定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用地等政策,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来源:云南省卫健委  看医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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