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诊负责制度】
首诊医生推诿患者,未及时处置导致病情恶化。
案例:某医院急诊科医生未对胸痛患者进行心电图检查,以“无床位”为由转院,患者途中猝死。法院认定医院违反首诊负责制,承担80%赔偿责任。
案号:【(2019)苏05民终XX号】
【三级查房制度】
未执行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三级查房。
案例:某患者术后感染,住院医师未及时上报,上级医师未查房,导致感染性休克。法院认定医院未尽注意义务,赔偿50万元
案号:【(2020)粤01民终XX号)】
【案情实录】患者李某,男,38岁。因外伤致左膝及左小腿疼痛不适1小时余,于2018年1月31日到某市医院急诊外科就诊。诊断为:左胫骨上段骨折、左腓骨小头骨折,予以支具外固定。3月1日,患者再次到该院复诊,入院诊断为:1.左闭合性胫骨平台骨折;2.左腓骨骨折;3.双侧半月板损伤。3月4日行左胫骨平台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3月26日患者出院后,以医院诊断存在过错,延误最佳治疗时间为由而引发纠纷,要求赔偿人民币50万元。经调查核实及某市医学会鉴定:1.本病例属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2.经治医生未书面交代患者患肢注意事项及具体复诊时间,导致患肢胫骨外侧平台进一步塌陷;3.未请骨科医生会诊以及未进一步行CT、MRI等检查,从而导致是否要手术治疗不明确,延误患者最佳治疗时间。经调解,医院一次性赔偿患者李某人民币27981.16元。2. 原《侵权责任法》55条(现《民法典》1219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3. 原《侵权责任法》57条(现《民法典》1221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分级护理制度】
【案情实录】
患者罗某某,男,44岁。因咳嗽咳痰1月,咯血2天,于2019年7月9日到某市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社区获得性肺炎;2.II型糖尿病;3.低钠血症;4.轻度贫血。予以抗感染、降糖、化痰、止血等对症治疗,患者病情逐渐好转。2019年7月16日,患者自行离开病房,被他人发现倒在住院部二楼电梯口,值班医生急至现场,经检查后立即行心肺复苏等抢救措施,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而引发纠纷,要求赔偿人民币120万元。
【鉴定意见】
经调查核实及专家评鉴意见:
1. 经治医生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漏诊漏治间质性心肌炎;
2. 护理人员监管不到位,结果导致漏诊漏治患者间质性心肌炎,患者死于病房外;
3. 某市某医院在对患者罗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罗某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过错在损害后果发生过程中的原因力大小评定为同等原因”。
【调解结果】
经调解,医院一次性赔偿死者罗某某家属人民币569889.99元。
【相关法规】
某市某医院违反了:
1.《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第四项,分级护理制度;
2. 原《侵权责任法》57条(现《民法典》1221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某医院在患者李某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经医学会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次要责任”。主要原因是“20日当天无病程记录,未按照19日晚神经内科会诊意见下达磁共振医嘱和实施相应的诊疗措施,无法及时判断患者颅脑外伤的情况”。经核查,按照该院规定,患者实行管床医生24小时负责制,患者情况出现变化时由当日值班医生通知管床医生处理,无变化时由值班医生继续观察。19日管床医生刘某夜班,未按照当晚神经内科会诊意见下达磁共振医嘱和实施相应诊疗措施。20日早,刘某与接班医生进行口头交接,未按规定书写交接班记录,也未告知19日神经内科会诊意见。20日,患者病情稳定无变化,未记录病程。根据专家意见,认定上述行为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 号)第二十二条第(五)项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国卫医发〔2018〕8 号)中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的规定,故依据对应《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刘某受到行政处罚。【查对制度】
2018年1月11日17时,患者杨某在被告医院呼吸内科二病区住院治疗。2018年1月12日上午11时许,被告在为患者杨某输液过程中,患者家属发现所输的药物并非患者杨某的,而是隔壁病室病人张某的,于是患者家属立即找到当日值班医生,因为给患者杨某错输的药液中含有“诺和灵”,该药品属于治疗糖尿病的药物,而患者杨某本身无糖尿病,所以值班医生给患者杨某做了血糖测试,患者知情后情绪激动突发喘息憋气明显,予喘定甲强龙平喘、尼可刹米兴奋呼吸治疗。不久,患者杨某病情持续加重,于是医生告知患者家属,病人需转ICU行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治疗,患者家属考虑到这种治疗方式将会给患者增加极大的痛苦,对于如此高龄的患者难以承受,而且该治疗无法逆转患者昏迷的症状,还有可能引起其他并发症,于是给予了拒绝,2018年1月13日凌晨3时许患者杨某死亡,后被告开具了杨某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原因为:呼吸衰竭。2020年9月17日,市医学会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分析意见如下:根据病历记录,2018年1月12日11:00医方误将其他病人的5%葡萄糖250mI+单硝酸异山梨酯10mg+诺和灵4U给病人输注,医方处理存在过错,违反“三查七对”核心制度。医方错误输注诺和灵后,化验病人末梢血糖9.6mmoI/L,BP160/90mmHg,证实并未出现低血糖等情况。病人在得知输错液体后出现情绪波动,进而诱发病人病情出现症状加重。病人死亡原因分析:按照病人当时的病情,应行机械通气进行抢救治疗,但病人家属拒绝转入ICU继续治疗,导致病人终因呼吸衰竭死亡。综上所述,病人来院时病情严重,医方给予的治疗措施符合规范。医方存在液体输注错误的过错,可能诱发病情加重,但病人家属拒绝抢救治疗,使病人失去唯一的生存希望,是导致病人最终死亡的直接原因。法院认为,原告虽对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表示异议,但其并未要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亦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故对该鉴定结论本院予以采信。该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虽确认被告给予病人杨某的治疗措施符合规范,但也认定了被告存在液体输注错误的过错,而且该过错引起病人产生不良情绪,可能诱发病情加重,因此被告对此医疗纠纷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鉴于被告对其给患者杨某输错液一事已当庭向原告方进行了道歉,原告方亦表示认可,故对此本院不予置疑。最后,法院根据医学会认定的被告过错情况,判决由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违规情形:未核对手术部位,导致“左右侧错误”。
-案例:某医院为患者行左膝手术,实际误切右膝。法院认定违反核查制度,构成医疗事故,赔偿70万元
案号:【(2021)京02民终XX号】
【病历管理制度】
违规情形:篡改、隐匿病历。
案例:某医院在患者死亡后修改病历,删除抢救记录。法院推定医院过错,全额赔偿120万元。
案号:【(2018)浙01民终XX号】
【危急值报告制度】
违规情形:检验科未及时通知临床医生危急值结果。
案例:患者血钾危急值未报告,导致心脏骤停。法院认定医院存在重大过失,赔偿90万元。
案号:【(2022)沪01民终XX号】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
违规情形:越级使用限制级抗菌药物。
案例:某医师未获授权开具限制级抗生素,患者发生严重过敏反应。法院认定医院管理失职,赔偿30万元。
案号:【(2020)川01民终XX号】
【 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违规情形:输血前未进行交叉配血。
案例:某患者因输血血型不符导致溶血反应死亡。法院判决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赔偿150万元
案号:【(2019)鲁02民终XX号】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违规情形:泄露患者隐私信息。
案例:某医院员工出售患者就诊记录,涉及2000余人。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责任人有期徒刑3年。
案号:【(2021)沪刑终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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