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特”,全称为“门诊特殊疾病”,是指诊断明确,病情相对稳定,需要长期在门诊进行治疗的大病以及慢性病。那么作为医疗机构在提供这项服务的同时,我们在门诊特殊疾病的诊疗中应该注意什么? 1 医疗机构申请“门特”需要什么条件? 一、配备有治疗相应门诊特殊疾病病种的专业医务人员。 二、有治疗门诊特殊疾病的相应仪器设备和药品。 三、具备能够满足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费用即时结算、费用补结算等需要的信息系统 。 四、医疗机构需有为参保人提供医疗的收费票据。 五、其他治疗门诊特殊疾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2 开展“门特”诊疗需要注意什么? 一、门特医生名单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送医保局备案。 二、建立门特档案,内容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居住住址、治疗病种信息、用药处方、门诊治疗记录(含检查、检验结果)、治疗费用明细清单,本院资料可采取电子资料的形式存档,非本院的资料需要留存纸质复印件。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档案及相关资料由医疗机构存档10年备查。 三、为患者提供已结算资料(收费票据(或电子发票)、医疗费用结算单、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四、发现参保人病情与认定结论不符或不符合认定标准等情形(经治疗病情好转除外),应当及时通知医保局。 五、治疗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当注明治疗用药的起止日期,并将处方明细信息上传医保信息系统。 六、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处方点评,对医务人员不合理用药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经济。 七、医疗机构配备的药品应满足参保人门诊特殊疾病用药需求。药品缺货时,应及时配备或调整门诊特殊疾病处方用药。 八、门特和普通门诊实行分类管理,对可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开具单独处方。 九、按照“一人一方案、一病一处方”的原则为患者开具药品和诊疗项目。 十、依照药品说明书,一次最多可开3个月药量(部分地区“长处方”不得跨年度开处)。 十一、患者超过六个月未进行治疗,需要重新进行门特疾病认定。 十二、患者因病情不能亲自到医院进行开药时,医院应做好代开药者的身份信息登记,并核验参保人有关证件。 十三、参保人有多个认定的门特疾病时,应分开结算。 十四、参保人有多个门特疾病时,相同检查不能重复分别上传报销。 十五、门特药品严禁回收再卖。 、 各地对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管理大致是一样的,在进行“门特”诊疗时,门特医师应合理诊疗及用药,严禁出现超剂量、超范围开具处方等违规行为。同时也应按照规定为参保人员妥善保存病历、处方、购药记录等资料,做到诊疗、处方、交易、配送可追溯、可监管。 由于不同地区的政策有所差异,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所在地区的政策为准。 来源:越强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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