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为规范医疗机构门诊诊查活动及收费行为,合理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湖南省医保局网站发布《关于规范知名专家门诊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对湖南知名专家的认定、门诊开设等要求进行了明确。《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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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湖南省医保局官网

知名专家认定有“条件 ”

《通知》要求,知名专家应医德高尚,潜心临床,学术深厚,在群众与同行中享有良好声誉。

医师在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被聘任为门诊医师后,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知名专家:

一是两院院士、国家医学高层次人才、国医大师、国家名中医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等国家级卫生健康领域专家;

二是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发文明确,入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人才培养项目的“领军人才”和“学科带头人”;

三是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并发文公布的省级名中医、医学学科建设项目带头人(每学科限1人);

四是长期扎根临床一线,从事本专业临床工作满25年,且任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满5年以上。

专家门诊须与普通门诊独立分开

《通知》提出,知名专家门诊开设,限执行一类价格的三级技术等级医疗机构开设知名专家门诊。

诊疗区域须与普通门诊独立分开,设置专用诊室、候诊区,并配备专人提供涵盖挂号、诊疗、缴费、取药等环节的全程导医服务。

在职知名专家(按规定办理返聘手续的离退休知名专家除外)须保证一定时间接诊普通门诊患者;每位在职知名专家每年接诊普通门诊患者比例不得低于其全部门诊接诊量的60%。知名专家接诊普通门诊患者时,按相应职级收取诊查费。

医疗机构开设知名专家门诊前,须将开设方案(含管理制度、服务流程)、拟聘知名专家资质证明材料报送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备案。全省符合认定条件的知名专家(含既往已认定的),均需于2025年12月31日前进行备案,后续符合条件的可及时新增备案。

每半日接诊患者不超过15人次

《通知》明确,知名专家接诊患者应耐心听取主诉,进行详细、全面的诊查,每位知名专家每半日接诊患者原则上不超过15人次。患者复诊查看检查检验结果时,当次免收门诊诊查费(限首次复诊看结果)。

收费方面,知名专家门诊应严格按相应价格政策收取费用,并向患者出具国家统一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医疗机构须完整保存门诊医师排班记录(至少保存两年),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通知》还要求,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主动听取患者对知名专家门诊服务的意见建议,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山东知名专家门诊有新规:每周接诊不超过2次、40人,保证诊查过程完整,提出诊疗方案

除湖南省外,12月11日,山东省卫健委和医保局发布《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知名专家诊查费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通知,《办法》自2026年1月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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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专家诊查费价格制定

《办法》明确:知名专家诊查费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

医疗机构应根据入选知名专家的资历、临床诊治水平等情况划分等次,制定不同等次的知名专家诊查费价格,满足不同人群的就医需求。

知名专家诊查费价格可根据门诊需求变化定期调整。

同时,知名专家诊查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知名专家门诊设立要求

《办法》规定,在完成普通专家门诊服务的基础上,每位知名专家每周开展知名专家门诊服务次数不超过2次(每次半天),每次接诊原则上不超过20人次,并保证本次诊查过程完整,提出诊疗方案。

离休、退休返聘人员及按在职人员管理的外聘专业技术人员不受门诊服务时间限制,但受接诊人次限制。

知名专家门诊应设独立诊室和候诊区,诊疗室环境应优于普通诊室,诊室可配专职护士协助工作。

知名专家管理

知名专家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取消知名专家资格:

(一)因身体条件、调动、退休等原因不再从事临床工作的知名专家,由本人或所在临床科室向医疗机构知名专家管理委员会(组)提出申请,该委员会(组)审核通过后,取消其知名专家资格。

(二)知名专家发生刑事案件、重大医疗事故等特殊事项,医疗机构知名专家管理委员会(组)应及时撤销知名专家资格。

知名专家退出情况,医疗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底向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备案。

/ 华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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