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赛柏蓝器械

医疗反腐进入全新阶段,医院和企业均面临更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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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受贿超4000万

多名关键人物落马


近日,中纪委官网发布《山东通报3起招标投标领域腐败问题典型案件》,披露一起医院检验科主任受贿案。

2015年10月至2021年10月,赵岐刚在担任山东省聊城市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聊城市临床检验中心主任等职务期间,接受济南某公司业务经理魏某等个人和单位请托,通过量身定制倾向性技术门槛、在评标环节刻意抬高意向企业评分等方式,为请托人在检验设备采购、耗材供应等方面谋取利益,并先后多次收受请托人所送财物折合共计177万元

赵岐刚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5年4月,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5年9月,赵岐刚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近段时间,医疗反腐态势全面升级,多名关键人物陆续落马。

根据新华社贵阳消息:原遵义医学院院长、党委书记石京山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万元
2011年至2025年,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药品销售配送、工程承接等方面谋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3962万余元(部分未实际取得)。
此外,原贵州省人民医院党委书记刘健也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
2011年至2024年,其利用担任原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贵州医科大学、贵州省人民医院相关领导职务的便利,为他人在药品销售配送、医疗项目承接等方面谋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4226万余元(部分未实际取得)。

02

非公受贿入罪门槛大降

医疗反腐力度全面升级


医疗系统关键人物密集落马,反映出监管力度持续加码。与此同时,司法领域也聚焦反腐迎来规则全面进化。

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简称《解释(二)》),并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其中,新规的多项条款对医疗领域腐败行为的震慑力巨大。
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王定一表示:“最关键的变化之一是办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等案件,直接参照公职犯罪标准,以明确的数额入刑,以医院、药械企业经常涉及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为例,入罪门槛大大降低。

王律师进一步指出:“医院院长、科室主任等管理人员在单位犯罪中须承担刑事责任。若其所在单位涉及单位行贿罪或单位受贿罪,除单位被判处罚金外,院长、主任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将面临起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过去以单位福利、科室小金库为名收受回扣、意图切割个人责任的做法,将难以持续。”

此前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只要行贿是按照单位意愿实施的,就可以认定为单位行贿罪。而真正在司法实践中不好把握、容易产生争议的,是这个罪名具体的入罪数额和情节量化标准。

《解释(二)》填补了这一数额认定的立法空白,完善了单位行贿罪的定罪标准体系,也大幅压缩了过往药企以医药代表个人行为切割单位责任的抗辩空间

此外,依据《解释(二)》第二条和第四条,医疗领域行贿的刑事追责门槛明显低于普通行贿,以“对单位行贿罪”为例,普通情形个人行贿20万元、单位行贿40万元才入罪。若涉及医疗领域,个人行贿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即可追究刑事责任,入罪标准直接减半。

作为药械最直接的决策者和使用者,医生是直面利益输送的最前排,随着司法层面愈发完善,药械利益输送将面临更严厉的法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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