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反腐进入全新阶段,医院和企业均面临更强监管。
01
最高受贿超4000万
多名关键人物落马
近日,中纪委官网发布《山东通报3起招标投标领域腐败问题典型案件》,披露一起医院检验科主任受贿案。
2015年10月至2021年10月,赵岐刚在担任山东省聊城市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聊城市临床检验中心主任等职务期间,接受济南某公司业务经理魏某等个人和单位请托,通过量身定制倾向性技术门槛、在评标环节刻意抬高意向企业评分等方式,为请托人在检验设备采购、耗材供应等方面谋取利益,并先后多次收受请托人所送财物折合共计177万元。
赵岐刚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5年4月,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5年9月,赵岐刚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近段时间,医疗反腐态势全面升级,多名关键人物陆续落马。
02
非公受贿入罪门槛大降
医疗反腐力度全面升级
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简称《解释(二)》),并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王律师进一步指出:“医院院长、科室主任等管理人员在单位犯罪中须承担刑事责任。若其所在单位涉及单位行贿罪或单位受贿罪,除单位被判处罚金外,院长、主任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将面临起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过去以单位福利、科室小金库为名收受回扣、意图切割个人责任的做法,将难以持续。”
此前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只要行贿是按照单位意愿实施的,就可以认定为单位行贿罪。而真正在司法实践中不好把握、容易产生争议的,是这个罪名具体的入罪数额和情节量化标准。
《解释(二)》填补了这一数额认定的立法空白,完善了单位行贿罪的定罪标准体系,也大幅压缩了过往药企以医药代表个人行为切割单位责任的抗辩空间。
此外,依据《解释(二)》第二条和第四条,医疗领域行贿的刑事追责门槛明显低于普通行贿,以“对单位行贿罪”为例,普通情形个人行贿20万元、单位行贿40万元才入罪。若涉及医疗领域,个人行贿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即可追究刑事责任,入罪标准直接减半。
作为药械最直接的决策者和使用者,医生是直面利益输送的最前排,随着司法层面愈发完善,药械利益输送将面临更严厉的法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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