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受贿事实。2003年上半年至2024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开雄担任琼中县人民医院副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名老板在工程项目承揽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合计378.4万元。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事实。被告人王开雄自2003年至2010年在琼中县人民医院担任内科医生期间,利用坐诊看病临床用药的便利使用药品,并通过时任药剂科科长的周立文根据药品销售量获得医药代表的回扣后,在琼中县人民医院办公室以及医院附近先后收取周立文给予的药品回扣款共计22万元。
琼中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开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378.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已构成受贿罪;其在担任内科医生期间,利用开处方及临床用药的职务便利推广使用药品,为医药代表谋取利益,收受药品回扣2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王开雄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王开雄具有坦白、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琼中县人民法院、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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