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川渝两地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以下简称“互认”)工作,规范医疗检查检验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节约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国卫医政发〔2024〕37号)、《关于实施2025年卫生健康系统为民服务实事项目的通知》(国卫办函〔2025〕25号)和川渝两地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进川渝两地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川卫函〔2024〕168号)的工作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2025年底,各紧密型医联体(含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实现医联体内医疗机构间全部项目互认;川渝两地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间互认项目达到222项,力争实现检查检验结果在线跨机构调阅和跨省调阅。

二、扩大互认范围

(一)扩展互认项目。川渝两地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项目由原80项扩增至141项(见附件1),临床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原81项不变(见附件2)。

(二)扩展互认机构。川渝两地在实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覆盖所有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见附件3)的基础上,可将参加地市级及以上质控中心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纳入本地区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机构范围。

三、强化质量控制

充分发挥川渝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质量控制专家组和川渝两地省(市)级医学影像质控中心和临床检验质控中心作用,持续开展川渝两地交叉质控检查,指导两地医疗机构开展人员培训、现场检查、室内质控、室间质评等有关工作,提升检查检验同质化水平。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已标注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项目参加相应质量评价至少半年一次。紧密型医联体内牵头医院应加强对成员单位的培训指导、技术支持,提升检查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川渝两地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互认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督导检查,加大对各互认医疗机构检查检验项目开具情况的抽查力度。

四、规范互认工作

各医疗机构要完善工作制度,组织医务、门诊、放射影像、检验等相关科室,定期对各临床科室检查检验项目开具的适宜性和必要性进行点评和反馈,探索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将点评抽查结果纳入内部绩效考核,对非必要重复开具检查检验项目的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对发现的重复检查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医务人员应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川渝HR”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对“负面”清单(见附件4)中涉及的情形,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五、加快信息化建设

川渝两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快推进紧密型医联体检查检验资源共享中心建设,依托信息化平台,推动“分布式检查、集中式诊断”服务模式,强化医联体内检查检验同质化管理。四川省各市(州)要加快推进区域检查检验共享互认平台建设,力争在2025年12月前全部接入省级检查检验共享互认平台,全面实现跨区域跨机构共享互认。要推进川渝省级检查检验共享互认平台对接,实现川渝两地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跨省域共享互认。

六、加强宣传引导

川渝两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做好科普宣传,引导公众理解支持互认工作,形成合理预期。医疗机构要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为科学有序推进互认工作营造良好氛围。鼓励医疗机构购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职业责任险”,为医务人员在实施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提供有力保障。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处联系人:李老师,联系电话:028-86139105;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处联系人:马老师,联系电话:023-67706610。

附件:1.川渝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项目清单(2025版)

2.川渝临床检验结果互认项目清单(2025版)

3.川渝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清单

4.川渝两地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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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省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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