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代表监管升级。
01
医药代表监管收紧
被通报、调查、约谈...
近段时间,多地持续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监管。
日前,重庆市纪委监委官方公众号“风正巴渝”发文,介绍重庆各区县医药反腐整治成果。其中,一医药代表宴请、送礼多名乡镇卫生院院长,被纪委监委查办。
文章指出,在查办保合镇卫生院原院长敬某某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时,当地发现一家医药公司为多家乡镇卫生院配送高利润药品,且其销售代表余某某与这些卫生院院长往来密切。“调查发现,余某某为了承揽业务,长期通过宴请、送礼等方式对多名乡镇卫生院院长进行‘感情投资’……”丰都县纪委监委以此为突破口,以案带案、顺藤摸瓜挖出一批问题线索。
医疗领域特别是医药购销腐败涉及生产、供应、销售、使用、报销等多个环节,需要加强源头管控,发现问题整改。
与此同时,据不完全统计,已经有多地大三甲医院相继召开供应商、服务商集体廉政谈话会,大批医药代表参会。
5月29日下午,长沙市第四医院召开供应商、服务商集体廉政谈话会。医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及180多家合作供应商、服务商代表参会。
长沙市第四医院始建于1956年,是一所集医疗、科研、教学、预防、康复为一体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
更早之前(5月上旬),安徽太和县中医院召开供应商廉洁谈话会议,医院相关人员以及供应商代表参加。
太和县中医院是一所集医疗、急救、科研、教学、预防、康复、养老、健康产业八位一体的全国示范中医院、全国县级首家三级甲等中医院。
为进一步从源头上遏制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规范供应服务商及业务人员营销行为,不少大医院选择以召开廉洁谈话会议的形式加强内部管理。有些医院还会与供应商代表签订廉洁承诺书,规范合作行为。
02
多部门管理
从个人到药企全面规范
近年来,我国对医药代表的监管体系已逐步完善,涵盖国家政策、行业规范、医院管理等多个层面。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失信行为将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国家药监局要求医药代表进行备案管理,确保其身份透明化,防止不合规行为。
此外,多部门均在强化商业贿赂监管。《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列出了32项“禁止”行为,包括索取或统计医生处方数据、提供回扣等,并对医药代表的行为进行严格分类管理。
《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多次明确商业贿赂红线,强调医药代表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合规指引和行为规范,严禁商业贿赂行为,同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禁止聘用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存在商业贿赂记录的医药代表。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医药代表,可能被限制职务晋升,并在备案平台公示。
2025年,各部门对医药代表的监管还在加强。
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持续进行,医药代表需要严格遵守医院拜访制度。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发布的《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23-2026年度)》中,原则上对二级(参照二级管理)及以上公立医院(含中医医院)进行巡查。其中,重点巡查包括是否加强对接受商业提成、参与欺诈骗保、实施过度诊疗、违规接受捐赠、泄露患者隐私、牟利转介患者、破坏就医公平、收受患方“红包”、收受企业回扣等违反“九项准则”和廉洁从业行为的监管。
国家医保局对医药代表的监管主要集中在打击商业贿赂、规范药品招采信用评价、限制违规企业参与集采等方面。如根据医药企业及医药代表的商业贿赂行为,划分为“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失信等级,影响药品挂网、集采资格。以及对多次行贿或向多人行贿的企业,实施穿透式信用评价,追溯关联企业责任等。
6月5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简化失信等级,收紧评价标准。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将个人与企业深度绑定,无论是医药代表还是代理商,一旦出现了负面清单上的行为,都将追溯到药企,并对药企进行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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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政策收紧、带量采购常态化、医药反腐力度加大的背景下,医药代表转型已成为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如转向医药数据分析/数字化营销,分析销售数据、优化市场策略,或从事医药电商、数字营销;转向医疗创业或医疗器械销售,代理医疗器械、健康科技产品,或创业(如医药电商、诊所管理);或是转向医药培训/医学教育,为药企或医疗机构提供产品培训、销售技巧培训等。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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